锦州市危化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

锦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安监管三〔2012〕144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经营单位申请,市、县(市)区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种经营许可证和乙种经营许可证两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的甲种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汽、柴油合建)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企业的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第七条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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