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湖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湖政函[2003]4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现将《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工业园区)因征用土地实施农房拆迁的,其拆迁活动管理及对被拆迁农房所有人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被征用土地上的,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程序和规定批准建造的,并有合法权属证件的房屋。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取得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拆迁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农房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单位,是指受拆迁人委托从事农房拆迁业务的,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组织。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建设(规划)、交通、水利、财税、物价、工商、公安、电力、电信等部门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金融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第五条拆迁人拆迁农房,应当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报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被拆迁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做好有关宣传动员工作,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有关搬迁事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确定拆迁区域,通知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金融单位,对该区域暂停办理户籍的迁入、分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房屋新建、改建、抵押及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等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和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等落户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拆迁人拆迁农房及其附属物的,应当向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房拆迁批准文件。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农房拆迁。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或补正材料的决定,并在农房拆迁批准文件核发之日起10日内将建设项目、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批准文件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拆迁人如需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向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期限可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6个月。拆迁人自取得农房拆迁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原拆迁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搬迁时间、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将补偿安置协议报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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