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试行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试行办法2009-09-1815:56:35作者::互联网浏览次数:78文字大小:【大】【中】【小】为规范本市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一、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是指房屋建设工程权利人在房屋建设期间,将在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为规范本市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一、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是指房屋建设工程权利人在房屋建设期间,将在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包括共有权利人之间相互转让的行为。房屋建设工程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1、买卖;2、交换;3、赠与;4、以房屋建设工程抵债;5、以房屋建设工程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屋建设工程权利随之转移的;6、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屋建设工程权利随之转移的;7、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二、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1994年底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列人市计委商品房计划的内资项目;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房屋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25%以上。房屋单体工程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25%以上的,该房屋单体工程可按本暂行规定转让。房屋建设开发投资总额是指房屋建设开发过程中,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以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前期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筑安装工程费等。三、本市房屋建设工程需转让的,均应向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提出转让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让。四、申请房屋建设工程转让须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载明申请转让的房屋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座---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落、用途、土地性质、建设进度及要求转让的面积等情况;2、按要求填写的《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情况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须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市计委的商品房计划;5、房地产权证;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8、持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出具的房屋建设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证明材料;9、房屋建设工程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须提交预售许可证;10、其它材料:房屋建设工程系共有的,还须提供其他人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五、市房地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实地查勘。符合转让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天内核发同意转让的书面批准文件,同时通知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不符合转让条件的,作出不准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六、房屋建设工程转让人(以下简称转让人)与房屋建设工程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订立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合同前应当向受让人出示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批准文件。七、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转让当事人的名称、住所;2、房屋建设工程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3、土地使用权性质;4、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5.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使用性质、规划参数;6、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7、房屋建设工程转让交接日期;8、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前的预售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9、违约责任;1O、争议的解决方式;11、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八、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当事人应当在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办理过户手续。外销出让地块上的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内销出让地块上的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九、房屋建设工程属商品房性质的,其受让人应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批准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过户后补办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不得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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