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征意见

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征意见现将〈〈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登载之日起七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反馈:一、青岛市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fz.qingdao.gov.cn)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二、信函方式寄至: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一处(邮编:266071;地址:香港中路17号);三、电子信箱:fzbyc@sina.cn四、传真电话:85911499。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环境的危险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四条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对治理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或者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整改排除,但有可靠措施能够保证安全运行,且15日内能够整改排除的隐患,作为一般事故隐患;对治理难度较大、又无可靠措施确保安全运行,且15日内不能整改排除的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生产经营单位白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作为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省对事故隐患分级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专家咨询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白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排查治理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行业白查指导标准,编制与岗位、工艺、设备相适应的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明确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的主要范围和具体内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治理、监控、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及使用等项工作要求及相应责任,并组织落实。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点围绕本单位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监控设施等方面内容,以及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工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开展事故隐患全面排查或者专项排查工作。矿山、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组织1次全面排查或者专项排查,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个季度至少组织1次全面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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