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第一条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二)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五)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第三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要任务是:(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二)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断;(三)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第四条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下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第五条公安机关需要发布命令、通告,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应当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执行边报告。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一)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二)统一组织使用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资;(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第六条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调动警力5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调动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地(市)公安机关批准;调动2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跨地区调动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调动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特别紧急,不及时调动警力采取果断措施则难以控制事态时,可以边出警处置边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第七条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北京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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