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环保产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海财预〔2007〕274号签发人:杨文胜赖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环保产业推动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环保产业推动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七月十六日海淀区促进环保产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海淀区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发[2006]2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200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9号)、《海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海政发[2006]11号)和《海淀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2007年行动计划》(海政发[2007]1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第三条本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促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产业及循环经济示范园建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等项目,以及对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的宣传等。第四条本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及能量梯级利用技术的开发与利用;(二)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的开发与利用;(三)固体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及废弃电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技术、污染物减排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的开发与利用;(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开发与利用;(五)循环经济示范园建设;(六)区政府确定支持的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其他领域。第三章资金的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为:财政拨款补助和银行贷款贴息。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财政拨款补助额度,每个项目最高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银行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补助。每个项目贴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贷款利息的50%,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第七条已享受国家、北京市或海淀区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内,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八条本专项资金不能用于相关主管部门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第九条区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方式和额度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第四章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第十条每年由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当年的项目申报指南。第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海淀园企业发展处、科委、市政管委、商务局等区属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及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有关单位申报项目,经过审核筛选后分别报区财政局,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备选。第十二条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备选项目进行审核,对于企业申报的项目,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论证;对于区政府部门申报的项目,按财政预算管理相关政策执行。经过论证筛选后确定的项目进入区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三条对经过评审论证后确定支持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区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办理对企业的资金拨付手续。第十四条凡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填报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申请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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