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标准、规范性文件,组建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指导、监督全国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和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以服务司法和社会为目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患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救助、援助。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医疗损害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价格管理方式。第二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第七条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应当是省级医学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二)所属司法鉴定人进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人员达3人以上,其中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专业各有1人以上为高级技术职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事医疗损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鉴定业务,并于开展首例医疗损害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鉴定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等;(二)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所具备的条件和相关材料。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每2年共同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机构,并进行动态管理。第八条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具有较强的医疗损害鉴定技能,且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或在法医岗位工作10年以上,具备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的法医,也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第九条设区的市级卫生(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共同设立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省级专家库,由本行政区域内各市级专家库组成。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共同设立国家专家库,由各省级专家库组成。第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司法部成立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由中华医学会承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成立本级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由同级医学会承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使用专家库,不需缴纳费用。专家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保障。第十一条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专家库依据医疗损害鉴定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本着经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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