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2全文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2全文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方法2022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方法。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处理系统。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0%转入储备金特地帐户。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储备金用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干脆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十一条申请人供应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确定。第十二条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或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确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无正值理由在限期内不供应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供应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一)须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二)由于不行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须要中止的情形。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逝的,应当复原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确定、终止工伤认定确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八条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对列入医疗卫生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用制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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