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农村规划区范围外个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XX县区农村(规划区范围外)个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XX县区农村(规划区范围外)个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农村(规划区范围外)个人建房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和《XX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建房是指本区农村(规划区范围外)集体所有土地上村民新建、翻改建(含加层)、扩建、迁建等供其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第三条区建设局和规划分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与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房产分局是本区个人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个人建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规划,并符合集中居住、节约用地的要求;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个人建设申请。第五条坚持“建新拆旧”的原则.村民实施个人建房后,按规定应当退出原宅基地的,应当书面承诺于新房建成后退出原宅基地,并按期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退还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及时组织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第六条个人建房应当委托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图.住宅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由承建方负责。第七条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件、审批程序等相关规定等进行公示.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个人建房的申请情况和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二章农村个人建房的申请和审批第八条符合下列一种情形的个人建房者,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五)经批准回原村庄、集镇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六)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农村申请个人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个人建房申请不予(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三)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四)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五)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第十条村民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及其它附属设施用地并交由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协议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并将申请建房的村民户家庭情况、拟建住房位置、用地面积、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情况在本村或者该村民户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为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并将个人建房的申请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个人建房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镇建设管理站、国土资源所一同到实地勘测,对用地面积、建房位置、建房占地面积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进行审核,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个人建房使用原宅基地并且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房屋改建(含加层)、翻建、扩建等,不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由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核发《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二)个人建房需要申请用地的房屋新建、扩建、迁建等,镇人民政府应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在接到上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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