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完整

越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满足社会的多种教育需求,努力办出特色,保证教育质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A7r—-JL.弟—早设JuL第四条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条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校长、主任)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男70周岁以下,女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举办者(个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外地的办学许可证不得在我区设点招生办学。第六条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队伍。所聘教师必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所设专业相适应。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培训机构聘用教师及工作人员须签订聘用协议。聘任外籍教师应有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体教职工定期进行体检,持有健康证。第七条培训机构要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独立、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必须具有安全性,楼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和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不得作为教学用房。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已被抵押的房子作为教学用房;培训机构不得将租来的教学用房转租给其他教育机构。同类培训机构不能同时租赁一个场所。举办者应当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举办学生食堂的,必须有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堂卫生许可证。第三章审批第九条申请筹设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区文教局提交下列材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学校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的证明。非当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须有暂住户口,还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三)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办学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其内容应包括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并在协议中载明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如系租赁校舍,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租赁协议。(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条本局自受理筹设培训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筹设期间可依法开展筹设活动,但不得招生。第十一条筹设工作完成,申请正式设立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本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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