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回收管理基金非营业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法规名称】资源回收管理基金非营业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1-03-16【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资源回收管理基金非营业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1条为推动垃圾减量、资源回收工作,并达到资源永续利用之目标,特设置资源回收管理基金非营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第2条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第3条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本署)为主管机关。第4条本基金之如下:一公告指定业者(以下简称业者)依规定缴交之回收清除处理费。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其他有关收入。第5条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补助离岛或偏远地区回收废物品及容器有关之运输及管理支出。二补助、奖励及辅导社区、学校或团体执行废物品及容器回收之清除及处理支出。三补助及奖励废物品及容器之收集、贮存、转运、分类及处理作业、建置或污染改善等相关支出。四补助及奖励废物品及容器再生技术、回收再利用、减量等事项及其研究发展支出。五补助及奖励执行机关代为清除处理未回收废物品及容器之清除及处理支出。六稽核认证废物品及容器之回收量或处理量之支出。七废物品及容器回收宣导之支出。八资源回收管理基金委讬金融机构收支及保管之支出。九查核公告指定业者申报之营业量、回收量、处理量及进口量之支出。一○查询、搜集或研究回收清除处理费费率有关资料之支出。一一管理及总务支出。一二其他有关支出。第6条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置资源回收管理基金非营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署署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本署署长指定副署长一人兼任;其余委员由本署署长就政府机关代表、工商团体代表、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均为无给职。第7条本会为研商及推动各项废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处理工作之执行,得设若干技术谘询委员会。前项谘询委员会委员,由本会主任委员就业者代表、学者、专家遴聘之,并指定一人为召集人;均为无给职。第8条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副执行秘书一人,承执行秘书之命,襄理会务;执行秘书及副执行秘书均由主任委员就本署现职人员派兼之。另置组长及所属工作人员若干人,由本署现职人员派兼之,办理所任事务;必要时,得依规定聘雇。第9条本会任务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二本基金年度预、决算之审议。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四其他有关事项。第10条本会每二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本会之会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第11条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第12条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及执行、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第13条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第14条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第15条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第16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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