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

海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海宁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宁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法律法规不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的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海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监督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站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站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以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为重点,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抽查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的随机检查。抽测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及其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抽样检测。必要时按《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行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监督检测。第六条工程实体检测按《海宁市民用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试行)》(见附件六)规定实施。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按《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和《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试行)》规定实施。第八条监督站重点监督管理工程及部位、行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保障性住房、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等涉及重大民生事业的建设项目;(二)涉及结构安全和民用建筑节能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行为、诚信机制建立等内容。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三)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前立案调查。第十条监督站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下列基本程序实施:(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五)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十一条监督站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二)中标通知书或非招标备案证明;(三)施工、监理等合同;(四)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五)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督站受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负责人员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前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见附件二),监督人员应以合理安排监督资源的原则,根据参建责任主体及执业人员的诚信情况及以往抽查、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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