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12]35号2012.2.1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税收服务,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所辖范围内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代开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同一窗口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税款征收及管理工作。第四条代开专用发票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第二章代开专用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第六条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第三章代开专用发票的要求及程序第七条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并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报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审核:(一)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二)付款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真实合法的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书面确认证明;代开金额5万元以上(含)需提供业务交易合同等证明资料。第八条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后,要及时对纳税人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审核其连续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根据审核情况,税源管理部门在《申报单》上签署是否同意代开专用发票的意见。符合代开条件的,纳税人凭《申报单》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税款征收岗位缴纳税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对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督促其及时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停止为其代开专用发票。第九条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一)是否属于本国税机关所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二)申请代开项目是否符合代开范围、资料是否齐全、填报的项目内容是否合理和规范、数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三)《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按规定收取代开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在《申报单》上签署征收意见,传递给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第十条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代开专用发票。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将代开专用发票的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第四章代开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第十一条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国税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国税机关名称。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开具。第十二条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第十三条代开专用发票发生开具错误、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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