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原告仅凭借条起诉的借款事实

如何认定原告仅凭借条起诉的借款事实蒋贤铮(2010年6月21日)在审判实务中,原告为了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往往仅出具一张被告书写的借条,而被告往往否认借条系其所写或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又不能提供不欠原告借款或已归还借款的证据。一般来说,法官依照《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承担规则,认定被告只是提出其与原告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的抗辩,既未提供相应证据印证其主张,也一直未能提供其还款的证据,其抗辩的理由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后果,故确认原告提供的借条之证据效力。这样的裁判思维,有实例为证。案例一,吴男与钱女谈恋爱期间,吴男给钱女出具一张借款10万元的借条。钱女诉称,吴男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其借款,后经多次催讨不还,现两人分手,起诉要求归还借款。吴男辩称,其出具的借条只是表白自己的感情,钱女并未实际出借10万元,而且钱女在恋爱期间无工作没有正常工作收入,欠他人的债务尚未偿还,举出钱女的债权人孙某的证词,以佐证钱女无10万元出借款项的来源。钱女对吴男的抗辩回应,10万元是其向亲戚所借,然后转借给吴男,举出该亲戚的证言以佐证。法院认为,钱女的借款行为虽存在不合情理之处,但吴男想要证明借款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尚不充分。钱女提供的借条是直接证据,而吴男提供的证据与其证明对象之间属于间接证据,钱女的证据效力大于吴男的证据效力,判决原告胜诉。判决生效后,吴男上访不断。案例二,梁慧星教授曾谈到一起普通民间借贷案件。在该案中,原告持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辩称借条是在原告逼迫之下签订的,借款的事实并不存在。法院认为被告的辩解因无相应的证据佐证而不予支持,判决原告胜诉。案件判决后,被告自杀身亡(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页)。案例三,被告王明到李甲家找李甲的弟弟李乙借2万元。恰逢李乙不在,王明于是向李甲借款,并说好过几天就还,还当场给李甲出具一张借条。但王明在借条上将出借人写成李乙,而李甲当时并不在意。后来李甲多次向王明催要欠款,王明以出借人不是李甲为由拒不还钱,李甲起诉王明还款。法院认为借条为原告李甲持有,实际出借人是原告李甲,被告王明应对李甲负偿还义务。判决后,王明不断申诉。从列举的案例可以看出以借条为表现形式的民间借贷案件,有如下特点: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借款证据不齐全;原告提供借条这份唯一证据,然后对借款事实的成立进行解释;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并陈述自己不可能向原告借款或原告无款可借的间接证据;法院依照《证据规定》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被告的陈述或举出的间接反证,不足以推翻原告的借条书证,或原告的借条证据效力大于被告的间接证据之证据效力;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实现了形式公正,但被告不服,要么自杀要么上访,审判效果并不理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效果不佳,原因有各种,域外法院如浙江省高级法院经过调研分析后,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包括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民间借贷事实的审查;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效力;实体处理的一般原则;涉嫌虚假诉讼的审理等问题,就如何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提出了建设性的指导意见,值得借鉴。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作为唯一定案证据来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是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方法是加大质证力度,通过正确分配举证责任,能动地查实借款过程,查明借款事实,最终准确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依照《证据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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