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实习的规定

关于律师实习的规定关于转发全国律协《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省直)律师协会:根据第六届全国律协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决议,并经司法部审核同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已颁发试行。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律师协会应高度重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司法部决定由律师协会承担实习管理职责,是强化律师协会行业自律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实习及考核的质量,健全律师行业准入管理制度,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这样一个职能格局),有重要意义。二、各市(省直)律协应按照新的实习管理制度及本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积极组织广大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学习《实习管理规则》,指导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并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做好宣传工作。三、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应依照《实习管理规则》,承担起组织管理工作。要规范实习的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工作,完善实习考核及品行考察制度,健全相应的操作机制,对违反《实习管理规则》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纠正,维护实习秩序,确保实习质量,为律师行业不断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四、各市(省直)律协在组织管理实习的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执业审批中发现有实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出具虚假实习考核意见等违规行为提出异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五、各市(省直)律协应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建议及时向省律协报告。届时,省律协将在省司法厅的指导下,研究制定切合我省实际的组织、管理实习活动的有关细则。根据《实习管理规则》第30条的规定,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暂由省律师协会承担。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全国律协统一印制,各律师协会按年度向省律协申领。《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样式,由全国律协统一制定,由省律协另行下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全国律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实习人员应符合:(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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