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XX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审查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XX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审查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XX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标准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第二条经XX市规划局或XX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规划区范围内经XX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那么上按照本规定执行。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XX市规划局用地处、〔长安、阎良、临潼〕规划分局、城改办规划处。第二章调整原那么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开展原那么和重要理念。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效劳〔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第七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第九条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除外〕;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由编制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位在3日内书面核定〕;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线图不吻合的,控规应予调整,并属于“技术性调整〞。第十条不涉及控规“大纲图那么〞内容调整的〔即只调“详细图那么〞但不包括控规给定的用地强度指标调整〕,属于“技术性调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配套公共效劳设施〔中小学、幼儿园、农贸市场、办事处、派出所、小区或组团绿地、公共效劳设施用地等〕之间及与其他用地等面积位置形状调整的,在落实用地的条件下,属于“技术性调整〞。二、涉及用地性质的调整,包括原控规详细图那么中保存现状用地性质的,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属于“技术性调整〞。三、涉及市政设施用地和道路广场用地的调整,下述情况属于“技术性调整〞:1、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中的交通设施用地〔不含地铁〕、邮政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在落实用地的条件下,调整位置、形状;或调为兼容其他性质用地。2、对规划支路〔16米及以下〕的调整或取消。3、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在落实用地的条件下等量位置调整,或社会公共停车场下地、上楼的用地合并。4.对于市政管廊用地,市政管廊迁移后调为其他性质用地。四、企事业单位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经济实用房,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技术性调整:1、符合集资建房条件并已纳入市经济实用房年度建设投资方案和土地供给方案,具备市房委办批复和市计委立项文件。2、单位集资修建经济实用房的建设用地必须是该单位于2002年12月3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用土地。第十一条原那么上不予调整的控规内容一、经国土部门招、拍、挂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程,其公示指标原那么上不得由业主申请调整。二、非城市建设用地原那么上不得调整为城市建设用地。三、由国家、省、市规定的强制性配套设施工程和用地原那么上不得取消。四、快速路、主干道不得取消,等级、标准不能降低。次干道调整须在主干道围合范围内、支路调整须在次干道围合范围内进行路网指标验算,城市路网密度缺乏或道路面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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