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利用好耕地耕作层土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是指对建设项目拟占用的耕地,通过机械或其他人工措施,将适合耕种的表土层或腐殖质层土壤挖掘剥离出来,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城市绿化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应剥尽剥、应用尽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对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实施统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开发区参照同级政府落实相应职责。第二章剥离范围第六条建设项目占用下列耕地的,占用前应进行耕地表土剥离:(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的耕地;(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划定的黑土地边界内的耕地;(四)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表土剥离的其他耕地。第七条上述范围内的耕地,剥离区土壤评价指标不满足《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DB22-T2278-2015)相关标准的不应剥离。第八条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在耕地耕作层已破坏无法再利用的情况下,依法查处后可不进行表土剥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进行自然利用的,可不纳入剥离范围。第三章方案编制第十条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进行表土剥离的,在申请用地前,编制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第十一条城市批次(或实施方案)用地占用耕地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第十二条临时用地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可以纳入土地复垦中一并落实,不再另行编制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第十三条跨行政区域的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应分别以县(市)为单位编制,跨市级城市内部城区的可编制一个实施方案。第十四条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土壤调查评价、表土剥离、表土存储保育、表土运输、剥离表土验收、投资估算、实施计划、保障措施、附件材料等。第四章剥离实施第十五条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要求,耕作层土壤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离由用地单位负责实施。对于城市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耕地表土剥离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第十六条耕地表土剥离施工单位,按照已制定的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进行表土剥离。第十七条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重点用于土地开垦,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和工矿废弃地复垦,中低产田改造,城市、村镇绿化等项目。第十八条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短期内无法利用的,剥离实施单位可选择剥离土壤临时堆放点集中进行存放。临时堆放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应考虑运输方便、防止水土流失、成本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临时堆放点用地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第十九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指导和规范剥离耕作层土壤的交易行为,完善剥离耕作层土壤使用制度。第二十条鼓励各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探索建立耕地表土剥离信息平台,并利用门户网站等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五章剥离验收第二十一条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实施完毕后,耕地表土剥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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