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

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相关工作。第二部分区域划分原则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相对集中、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建设、利于自治管理等因素。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项目用地范围,原则上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消防、照明、电气、监控、排水管网、道路、绿地等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共用的相临项目,应当合并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规模过大、被市政道路分割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一个项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影响设施设备共有功能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第六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区(市)县、先导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材料,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划分。对规划红线不明确或材料不全的老旧住宅区,区(市)县、先导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消防、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等有关部门,核实道路、排水、路灯、绿地、消防等附属设施设备权属,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原有物业管理区域需要调整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村)委会及相关单位提出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申请,区(市)县、先导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核实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分割、使用情况,并征得每个拟合并或拟分设区域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按照下列原则重新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重新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二)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管理区域,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可以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三部分区域划分备案第八条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品房现售备案前,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并将下列资料送交区(市)县、先导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表(二)规划设计条件相关文件(三)规划总平面图(用红笔标出物业管理区域边界)(四)共用设施设备名称、使用范围等主要情况;其中共用设施设备是指《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第九条区(市)县、先导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实消防、照明、电气、监控、排水管网、道路、绿地等公共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权属情况和分割、使用情况,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区域备案回执,作为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要件之一。区(市)县、先导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区域备案回执抄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第十条区(市)县、先导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业主可以免费查询。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将物业管理区域四至界限、备案回执及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总平面图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示和商品房销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现场公示。物业项目交付后,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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