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和立卷规定

甘肃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和立卷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06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办理行政案件流程,是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定程序和工作规范;本规定所称立卷,是指公安机关行政案件案卷的归档规范和标准。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承担行政执法工作职能的执法办案单位。第二章行政案件办理流程第四条行政案件办理流程为:受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听证、行政处罚的决定、治安调解、涉案财物的处理、执行、案件终结、立卷。第五条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二)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三)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四)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行政案件,决定机关应当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根据《指定管辖决定书》管辖行政案件。第六条办案单位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并连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同时告知报案人。第七条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二)违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三)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四)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五)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六)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第八条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受案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并在《受案登记表》的“受案意见”栏中注明。第十条受理案件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对公民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案民警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逐项填写表列内容,准确记录案情。并要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违法嫌疑人投案的应当签名或者捺指印。(二)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三)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取证人员表明执法身份。第十二条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回避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第十三条询问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应当制作《传唤证》进行传唤。(二)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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