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建设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制度,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承发包活动的企业和管理单位及个人。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劳务分包实行统一管理。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负责管理的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2008年7月1日前,凡单位工程造价在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其劳务作业分包必须由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凡单位工程造价在4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其劳务作业分包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特级和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008年7月1日以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都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承担。第六条外地建筑劳务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必须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接受统一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劳务分包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三)对本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四)对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登记、备案;(五)监督、指导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监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分包企业的资格、合同及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资格证书,以及企业是否存在转包、分包或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九条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只可承担资质范围相应的劳务作业任务。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禁止建设单位直接向劳务分包企业或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个人发包建设工程。第十一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可将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一个建筑劳务企业,也可将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多个建筑劳务企业,但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第十二条建筑劳务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必须使用自有的劳务作业人员,严格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劳务作业分包活动进行非法干预。第十四条总承包企业、---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约定支付分包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劳务分包款足额支付。第十五条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按照管辖范围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等备案手续。分包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劳务分包的企业,其作业现场应当配备专职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负责人,接受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对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负责。第十七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作业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指导劳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措施,并监督落实。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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