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纪律处分条例

彭州市职业中学学生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为了维护正常的学生会工作秩序,严肃学生会的纪律,教育学生会干部遵纪守法,维护学生会组织的团结、增强学生干部的组织纪律性观念,规范其行为,使其始终以“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为宗旨,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从而更有效地开展学生工作,特制定本条例。第一条纪律处分要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管理原则;(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实事求是原则;(四)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学生会规章制度的全体学生干部。第三条学生干部及干事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四条学生干部能够很好地从思想行为各个方面认识自身错误,并且能及时做出检讨、态度良好的,可以从轻处分,如果重犯,则在原有基础上从重处分。第五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第六条本条例规定的只有撤职(除名)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原则。第七条一人有本条例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所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八条学生干部违反纪律,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好坏,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学生干部违反纪律,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好坏,给予纪律处分。第九条在学习方面违反纪律的,给予纪律处分:(一)凡考试舞弊、代考者,给予纪律处分;(二)凡上课迟到旷课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在工作方面出现以下情况者,给予纪律处分:(一)凡工作中失职、违反工作程序、越级等行为者;(二)凡违反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者;(三)凡不当行为对学校财产造成损失或损坏或违反纪律者;(四)凡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学生会主要干部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者;(五)凡言论或行为对学生会造成不良影响者;(六)学生会主要干部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第十一条凡违反各项学校规章制度、学生守则者,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者给予撤职(除名)处分。第十二条学生会成员请假、批假与重大活动缺勤情况按照以下规则予以处理:(一)请假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学生会老师或重大活动主要负责人(第一负责人)批准签字后交学生会办公室备案。其他学生干部无代假及准假权利。(二)一次无故缺席例会的,警告;两次无故缺席例会的,严重警告;三次无故缺席例会的,撤职(除名)并给予记过处分。(三)半学期中有三分之一例会不参加者(不论原因)均作撤职(除名)处理。会中迟到者均须在该次例会后以书面形式向学生会值周主席说明原因。迟到两次作为一次无故缺席处理。(四)连续两次重大活动无故缺勤的,给予撤职(除名)处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连续三次重大活动缺勤的(不论原因)给予撤职(除名)处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三条学生干部受到警告(含,下同)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撤销前取消其所有评优的资格以及推荐就业的资格。第十四条纪律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当在一个星期之内向受处分的学生干部所在班级及学生会全体干部宣布。对于受到撤职(除名)处分的,还应在一个星期之内办理职务、工作交接等相应手续,保证学生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特殊情况下,经学生会主要干部联席会议批准,可以适当的延长办理期限。第十五条受到处分的学生会干部,如对处分决定质疑,可以向学生会管理老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申请复议,但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六条未尽事宜,以学生会主要干部联席会议的决定为准第十七条对学生干部的处分意见纳入政教处违纪学生档案。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实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政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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