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之反思汪家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_赠与_规定之反思_汪家元●司法实务第29卷第1期2014年1月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JournalofShanghai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LawVol.29,No.1Jan.,2014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之反思汪家元(中共马鞍山市委党校,马鞍山243000)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和第7条第1款关于《婚姻法》第18条所涉夫妻个人财产的释法性规定,过于强调在当今离婚率高企情况下夫妻财产分割裁判标准的工具性和实用性。该解释第6条将夫妻间财产赠与视同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赠与规定,忽视了夫妻之间的身份性和家庭的伦理性特征;第7条第1款看似平等的权利制度,实则剥夺或削弱了法律对家庭弱者的保护,加剧了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与婚姻家庭法保护家庭弱者利益的宗旨相悖。因此,有必要从司法解释、法律适用和立法设计等层面对相关规定进行整合与完善,以期使我国婚姻立法(包括司法解释)方面过于强调财产规则而对婚姻自身特征重视不够的局面得以改变。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财产;赠与;共有财产:DF551文献标识码:A:1674-9502(2014)01-059-07夫妻财产制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的重点内容之一。较之于1980年《婚姻法》第13条关于夫妻财产的原则、抽象规定,2001年《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作出了详细规定,除保留了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外,还新增规定了夫妻特有财产制。同时,该法的第19条也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具体、明确规定。面对日益增多的离婚诉讼,针对新《婚姻法》实施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为释明法律、为司法提供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自2001年至2011年的10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就新《婚姻法》的适用先后出台了三个司法解释。由于受赠财产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规定中不乏相关赠与之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6条、第7条尤其引起人们的关注并引发人们对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激烈争论。本文就夫妻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中有关“赠与”规定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一、《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夫妻财产“赠与”规定的简要梳理《解释二》第2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然而,时间不长,《解───────作者单位:中共马鞍山市委党校收稿日期:2013-11-28本文: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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