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八年九月二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清楚,用于科研、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科学研究、生产、应用等活动及其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当协调统一,加强规划,合理分工,资源共享,有利于市场规范,促进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实验动物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第七条对在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操作规程。第九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术等级考核,使其达到岗位要求,并组织实验动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实验动物学及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并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及时调整调离不宜承担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第十条从事实验动物设施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应当组织相---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关人员参加实验动物法规与专业知识的培训。第十一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动物的各项管理规定。第三章生产与经营第十二条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供应合格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第十三条实验动物生产环境设施应当符合不同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在不同的环境设施中分别管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器具、垫料等用品。第十四条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国内、国际公认的品种、品系和标准的繁育方法。实验动物种子应当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鼓励和支持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新品系。第十五条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的质量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测。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第十六条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供应或者出售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时,应当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合格证明应当标明实验动物或者相关产品的确切名称、等级、数量、质量检测情况、购买单位名称、出售日期、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由出售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十七条运输实验动物使用的转运工具、垫料、饲料和笼器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合装运。第十八条实验动物的运输、进口和出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应用第十九条利用实验动物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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