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穗南府办规(2022)1号关于修订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5日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南沙区质量强区工作,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质量管理创新,提高质量水平,增强南沙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开展纲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度预算。第三条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原那么:(一)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开、鼓励先进、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那么。(二)采取奖励、资助等方式。第四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资助奖励资金工程预算编制、申报、公示、审批,会同区财政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区财政部门负责核定资助奖励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鼓励在南沙区质量强区工作做出积极贡献(包括工程、成果、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申报主体范围第六条申报资助奖励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政府部门除外),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产品或服务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应证照;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申报资助奖励工程所属年度没有发生质量、平安、环保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环保、平安生产、劳动保障、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受到到达听证程度的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第七条申报资助奖励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在南沙区内工作,积极履行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会责任,申报资助奖励工程所属年度没有受到到达听证程度的行政处分、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所属单位发生质量、平安、环保等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未被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作为申报人申报工程的,由所属单位代为申报。第三章资助奖励工程和额度第八条资金的资助奖励范围和额度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政府质量奖奖励标准对获得南沙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荣誉级别向上一级升级的,按上一级奖励标准给予差额补偿奖励。同一申报年度、同时获得以上荣誉的,仅按照最高等级荣誉标准奖励。(二)标准化战略资助奖励标准1.主导参与标准制修订资助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同一申报人同一年度团体标准制修订工程获得资助的不得超过5项,同一申报人同一年度标准制修订工程获得资助总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不含国际标准)。标准文本中排序处于前三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中排序处于第四至第十位的起草单位为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提案是唯一被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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