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管理办法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散装食品规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散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提高散装食品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3号)、山东省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鲁工商食字〔2011〕1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包括经营者自行包装和裸装销售的食品,不包括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第三条在本市辖区内的商场、超市、零售商店、食杂店及有形市场等场所内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第六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责任:(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五)健全完善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六)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七)对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经营者,暂停或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八)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解决消费者的投诉纠纷;(九)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所;(十)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教育,积极倡导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每年与场内食品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实现不售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不制假,不销售“三无”、过期、变质食品的承诺,并引导其销售名优食品;(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及批发市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散装食品的质量、卫生情况和标识标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和规范;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环境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散装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对在卖场发现的不合格散装食品,负责组织下架,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做好退市、销毁工作,防止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第八条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腐等设施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空间有效隔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二)贮存、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消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三)应当按照原包装标注的保存条件存放,对需要冷藏、冷冻、保温销售的散装食品,设置相应的陈列、保存和仓储设施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温度等特殊要求。(四)应当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防止交叉污染。(五)散装食品应当由专人负责,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穿着清洁的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无毒、清洁的专用售货工具。(六)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贮存位置明显处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与原包装标注的内容相符。(七)销售散装食品时,销售者必须在货架、货柜、容器、隔离设施等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散装食品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以下内容:食品的名称、配料表、食品添加剂成份、生产日期、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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