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意见的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民政局起草的《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dgsfzj@126.com东莞市法制局2015年8月18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本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举办的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等托管服务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泛指“学生接送站”、“学生托管站”等。第三条(长远目标)鼓励社区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并逐步成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力量。需求集中的区域,社区应当统一规划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第四条(办法制定部门)市民政局会同市公安消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和计生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政策的调研、制订工作,并指导镇(街)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指导镇(街)开展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备案登记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以镇(街、园区)为主、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协调管理机制,统一领导、组织民政、消防、食品药品监督、建设、教育.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共同进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依法负责民办非企业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协助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引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变相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幼儿托管等服务。公安部门依法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计生部门依法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设立条件)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完善的机构章程;(二)有符合消防、建筑、食品(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三)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办流程)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到所属镇(街)社会事务局(办)申请办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备案登记;(二)取得备案登记后,申请人分别到镇(街)消防部门、建设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第八条(申办提交材料)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二)设立者的身份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三)机构章程;(四)备案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办理时限及结果)镇(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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