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裁量和执罚操作办法

江门市新会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裁量和执罚操作办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序号行政违法行为依据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1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责令改正;警告;执法人员及计财股提出处罚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报局长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执法人员及计财股提出处罚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查后,呈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经局长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执法人员及基础教育股或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提出处罚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查后,呈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经局长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违规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警告;执法人员及基础教育股或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提出处罚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报局长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执法人员及基础教育股或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提出处罚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查后,呈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经局长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4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责令停止招生;罚款;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执法人员及基础教育股提出处罚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查后,呈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经局长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行为;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没收教师资格证书执法人员及师资管理股提出处罚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查后,呈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经局长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幼儿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幼儿教育内容及方法不符合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限期整顿;执法人员及基础教育股提出处罚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报局长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停止招生;停止办学。执法人员及基础教育股提出处罚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查后,呈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经局长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附近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警告;执法人员及基础教育股提出处罚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报局长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停止招生;停止办学执法人员及基础教育股提出处罚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查后,呈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经局长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8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警告;执法人员及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提出处罚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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