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良工程评审办法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晋城市优良工程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良工程,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更新改造的装饰装修工程申报晋城市优良工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晋城市优良工程是代表我市先进工程质量水平的工程,是申报晋城市“珏山杯”优质工程奖的基本条件每年评审数量一般控制在该年度竣工工程数量的10%以内。第四条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二次(六月、十二月各一次),申报时间上半年截至5月底,下半年截至11月底。评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本办法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进行评审。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晋城市优良工程评审工作由晋城市住房城乡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设局具体负责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兼任,委员10人(由建筑业管理科、市安委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招标办、市节能办、市统筹办、市有形市场、市建经站、市档案馆负责人组成),市评委会下设市优良工程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市质监站,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第六条评审办设主任1人(由市质监站站长兼任),副主任1人(由市质监站副站长或各县(市、区)质监站站长兼任),成员12人(其中:市质监站5人,各县(市、区)质监站站长7人),具体负责优良工程的初评工作,每次参加初评人员不少于5人,对符合要求的工程出具初评资料和初评报告上报评委会。第三章申报范围第七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单位工程和建设项目可以申报。(一)建筑工程1、单位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3500平方米以上;2、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500平方米以上;3、古建筑工程(不含重建、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平方米以上;(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桥梁工程,桥梁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2、道路工程,长度在2000米以上;3、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1、公共建筑更新改造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2、古建筑装修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四)个别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有一定社会影响,工程质量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工程也可申报。(五)下列工程不予受理:1、违反建筑管理法规的工程;2、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3、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4、未按要求消除质量通病的工程;5、存在工程质量纠纷的工程。6、住宅工程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工程。7、保密工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和地方建设计划,已经形成生产能力和独立使用功能的,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第九条工程建设过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合法;第十条申报工程必须是施工企业根据《评价标准》已经自评为优良等级,并取得晋城市结构优良证书且交付使用至申报之日起满半年不超过两年的工程;第十一条一般工程应有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评价意见;有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意见;住宅工程应具有全部的用户回访满意的意见证明;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必须是单位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总包或主承建单位;多家施工企业承建的特殊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申报。第五章申报程序第十三条市管项目直接向评审办申报;各县(市、区)的项目经各县(市、区)质监站同意后,向评审办申报;第十四条评审办对所有申报工程初评后上报评委会。第六章申报材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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