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助资金是指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用于支持省级研发机构和企业内设研发机构的奖励资金。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的从事科学研究、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以及设计、测试、检验等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科技进步的基础条件。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资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编制资助资金资助计划;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并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监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申请受理、初审、向省科技厅申请、资金拨付、配合省科技厅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七条省级研发机构由对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第三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八条申请设立省级研发机构奖励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二)设立的研发机构经科技管理部门备案为省级研发机构。(三)新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省级研发机构,未享受过一次性认定奖励。(四)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五)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六)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第九条申请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规模以上企业。(二)设立的研发机构未达到省级、市县级企业研发机构条件,但符合企业研发机构基本条件。(三)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五)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第十条对设立省级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市县财政按照5:5比例给予实际投入的20%,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助,市县负担资金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有条件的市县或园区可根据需要提高补助金额。(一)实际投入指上年度实际研发投入。(二)实际投入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准。企业在《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出台之前已完成汇算清缴且未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可以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见证报告相关数据为准。第十一条对设立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奖励标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研发经费增量在10万元至3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二)研发经费增量在30万元至5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三)研发经费增量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四)研发经费增量在100万元至20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五)研发经费增量在200万元至30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40万元的奖励;(六)研发经费增量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七)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准。前两个年度研发经费增量计算时,每年度只计算企业自有研发经费部分(即研发经费总额扣除当年财政对该企业研发奖励经费)。企业在《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出台之前已完成汇算清缴且未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可以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相关数据为准。第四章申报与审核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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