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证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证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辖区内的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含认证机构在新疆设立并在兵团开展认证业务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第三条在新疆兵团从事认证活动以及与认证有关的业务宣传和推广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兵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类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在新疆兵团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在取得相应批准证书后30日内,在兵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内容有变更的,认证机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兵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关信息备案变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兵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备案的认证机构及办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公正、独立和客观地开展认证活动,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并具有可追溯性,不得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和活动。第七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关认证资料。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程序得到有效实施。第八条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做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认证机构对认证结论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误用和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应当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第十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确定合理的监督检查频次,以保证通过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无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继续使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兵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获证组织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可能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通知认证机构监督,确属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获证企业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依法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第十一条认证机构的子公司、分公司在新疆兵团辖区内应当以认证机构的名义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对其认证活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认证机构在新疆兵团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收取认证费用等活动,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活动。第十二条兵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认证机构实行季报信息制度,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之前将本季度在兵团发证、暂停和撤消证书的详细动态信息书面报送兵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兵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将及时向有关认证机构通报监督抽查和日常巡查中发现并依法处理的获证企业或者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在新疆兵团进行认证评审、复评审时,应当提前5日将评审计划书面报送兵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兵团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量技术监督部门适时委派行政监督员进驻评审现场,跟踪评审过程。行政监督员不参与、不干涉评审工作,只见证、监督、评价认证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掌握企业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第十四条兵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对新疆兵团辖区内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第十五条兵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监督管理中发现下列问题,经调查核实后,给予认证机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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