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北京市实施不良事件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6-2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药监发〔2011〕14号各分局,市药品监测中心,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各医疗机构:《北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011年6月3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北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管,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三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负责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二)组织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开展,并会同市卫生局组织推动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三)负责组织检查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四)组织对本市发生的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会同市卫生局对本市发生的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死亡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五)通报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和再评价结果;(六)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第五条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药品监测中心)承担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相关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的收集、核实、评价、报告和反馈工作;(二)推动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开展;(三)负责市药监局批准上市的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再评价的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和技术工作,研究建立医疗器械再评价的方法和程序;(四)负责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专家库的管理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系统的运转及维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负责实施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六)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文献资料的检索、收集和分析,承担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的方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七)对本市发生的突发、群发、死亡或严重伤害事件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开展调查、核实、评价和上报工作。第六条药监分局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推动本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开展;(二)负责检查本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三)对发生的突发、群发、死亡和严重伤害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责任主体,对其获准上市的医疗器械承担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定期收集政府部门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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