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资料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1.1条为了加强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第1.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第1.1.4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1.1.5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按照《乌鲁木齐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执行。第1.1.6条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2.1.2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表2.1.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凡表2.1.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1.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表2.1.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为可兼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补充措施,经规划批准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及位置。2.2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2.2.1条城市用地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为主城区、城北新区、乌鲁木齐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甘泉堡工业园)、米东区和头屯河区、小城镇组成。第2.2.2条主城区由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城市建设用地组成。主城区划定三个控制区(详见附图一):第一控制区:北至新医路、东至金银大道、南至团结路、西至阿勒泰路。第二控制区:北至苏州路、东至七道湾路、水磨沟路、中环路,南至珠江路,西至104团、九家湾。第三控制区:北至北站至石化铁路线,东至东过境路,南至城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西至乌奎公路。第2.2.2.1条主城第一控制区内采取从严控制新建项目,对重要区段实行“只拆不建”。禁止新建住宅类项目,现有建筑不得加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城市绿化空间,发展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办公等项目,打造城市中央商务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6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G1G21低层居住建筑(1-3层)√√○×○××××××××2多层居住建筑(4-6层)×√√×○××××××××3中高层居住建筑(7-9层)×○√×○××××××××4高层居住建筑(10层以上)×○√×○××××××××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7商业服务设施○√√√○○○×○××××8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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