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法》(立法建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法》(立法建议稿)2010-10-25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诉讼费的收取范围第三章诉讼费的收取标准第四章诉讼费的核算第五章诉讼费的负担第六章诉讼费的担保第七章诉讼费的收取和退还第八章裁判费的缓交和减交第九章诉讼费的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规范诉讼成本的分配,惩罚民事、行政违法行为和不当诉讼行为,合理补偿对国家司法资源的利用,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诉讼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和解与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诉讼费用的范围】本法所称的诉讼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按照本法规定向国家交纳的受案费、裁判费、申请费、执行费,以及当事人因诉讼活动所发生的各项必要费用和诉讼补偿费。第三条【依法承担原则】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本法规定承担或分担诉讼费。第四条【联合收取制度】诉讼费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和指定的金融机构按照本法规定联合收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指定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诉讼费账户收取诉讼费,并具体负责诉讼费的管理和使用事务。人民法院承担诉讼费的核算、诉讼费负担主体和数额的决定、收取和退还诉讼费通知书的送达、诉讼费的强制执行,以及诉讼费的代收代转等事务。指定的金融机构具体办理诉讼费的直接收取或退还事务。诉讼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五条【禁止超范围和超标准收取原则】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和指定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超越本法规定的范围和违反本法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第六条【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民事、行政诉讼,适用本法规定。外国法院的诉讼费交纳和转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行差别对待的,适用对等原则。第二章诉讼费的收取范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国家收取的诉讼费用】国家收取的诉讼费包括:(一)受案费;(二)裁判费;(三)申请费;(四)执行费。第八条【当事人发生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因诉讼所发生的各项必要费用包括:(一)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因依法参与诉讼活动所收取的报酬;(二)当事人、律师、鉴定人、证人等个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内,因异地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三)当事人、证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内的出庭误工补贴;(四)变卖费、仓储费、保管费、运输费等必要的实际支出费用。第九条【诉讼补偿费】诉讼补偿费适用于败诉方为致裁方,并以裁判形式结案的普通民事案件。诉讼补偿费不适用于家庭关系诉讼案件、选举诉讼案件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民事事实与权利确认的案件。第十条【裁判费】人民法院受案的所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收取受案费;开庭裁判的,应当收取裁判费;书面裁判或者径行裁判的,不得收取裁判费。第十一条【裁判费的免除】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案件,只收取受案费,不得收取裁判费:(一)民事事实与权利确认;(二)不予裁判、驳回起诉决定的;(三)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四)对诉讼费决定不服,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的;(五)其它程序性上诉和复议的。第十二条【申请费】人民法院受理下列申请,应当收取申请费:(一)申请《禁止令》;(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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