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0〕11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安徽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皖卫防〔2009〕85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安排卫生部门实施的城市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和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管理。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筹集标准,2010年按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5元,2011年人均不低于20元,以后年度筹集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2010年,中央财政按常住人口人均15元筹资标准的60%给予补助,其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规定,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对长丰等30个县(市、区)按80%给予补助;省市县级财政承担常住人口人均15元筹资标准40%的部分,由省与市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其中:省对长丰等30个县(市、区)仍按常住人口人均15元筹资标准40%部分的50%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2011年以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筹资标准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第七条省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下达各市、县(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在10天内一次性下达各市、县(区)。第八条各市、县(区)应将本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足额列入政府年度预算,不得留有缺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九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城乡居民购买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十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总额,采取按月预拨或按一定比例预拨。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卫生、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结算财政补助资金,并于次年1月底之前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市、县(区)政府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指导等工作可适当安排经费予以支持。第十一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具体报账办法,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记录、汇总服务日期、对象、数量、质量、提供人等详细资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每月上报市、县(区)卫生、财政部门审定后归档备查。第十三条各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其中:用于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30%左右。第四章资金监督第十四条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资金使用考核评估机制。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皖政〔2010〕66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安徽省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卫疾控病〔2010〕576号)规定,制定具体考核实施方案,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并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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