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已经1998年10月1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固定废物污染环境的一般规定第四章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目标及主要措施,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利用固体废物为原料进行的生产和建设活动,鼓励、支持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公益事业,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证国家规定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实施,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第五条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监测机构负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以及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以进口固体废物为原料的生产加工项目,必须对进口固体废物的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风险报告书,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该建设项目。第十二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以及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运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十三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依法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原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必须提前向原申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因突发性原因发生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发生后3日内办理变更申报登记。第十四条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的环境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措施和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第十五条产生固定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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