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创办顺遂举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城市创办需要去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去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全体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务必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根基设施创办、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进展。城市房屋拆迁,务必加强对文物古迹的养护。在拆迁的安置中应当崇敬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务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举行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创办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筹划、规划、土地、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城市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创办需要拆迁的,可以统一组织实施。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付出的单位或者个人赋予表彰和赏赐。其次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嘱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拆迁人嘱托拆迁的,嘱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嘱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嘱托拆迁费。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纳嘱托拆迁的单位,务必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手段由省创办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采纳嘱托拆迁第九条拆迁申请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向所在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工程,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拆迁申请书;(二)拆迁筹划和拆迁方案;(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创办工程批准文件;(五)创办用地规划许可证;(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八)嘱托拆迁协议书;(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第十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拆迁立项申请,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抉择。符合立项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抉择书,退回申报材料。第十一条拆迁人务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施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第十二条拆迁人申请拆迁时,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务必足额到位,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监视使用。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世、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面可办理。(二)城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三)规划、创办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前款规定的事项,其停办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处境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务必报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为六个月。第十四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处境予以公告。拆迁公举报布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实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五条在公告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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