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规定(草案)

《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建筑间距计算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日照需求与城市发展之间的矛盾加大,为了更好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上位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参照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规定》(草案)。本草案的指导原则:一是引入计算机日照分析软件,保障建设项目满足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二是适当加大间距控制,保证有效的日照时间,满足北方城市居民对日照的需求;三是建设项目在满足日照标准和间距要求的条件下,规划部门才能作出相应的规划许可。为进一步完善《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规定》(草案),现再次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途径:电话:88779227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长春市规划局法规监察处邮箱:dxlwl2002@sohu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是指住宅,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集体宿舍等建筑。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是指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采用住建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模拟新建建筑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者已建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形成《日照分析报告》的活动。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活动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四)中、小学教学楼中半数以上的普通教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南向底层的普通教室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五)医院、疗养院中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六)集体宿舍中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第六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一套住宅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的,应当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第七条旧城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改造时,改造范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适当降低。第八条不满足本规定日照标准的既有生活居住建筑,不得因新建建筑遮挡降低其原有日照时数。第九条住宅只考虑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每套住宅按照南、东、西的主次顺序认定一个主日照面,山墙不得认定为主日照面。住宅的主日照面指布置卧室、起居室(厅)主要房间居多的建筑外墙面。第十条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对周边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遮挡:(一)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危险房屋;(二)经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域内修缮、复建的建筑物。第十一条被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日照遮挡:(一)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生活居住建筑;(二)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采光门、窗或者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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