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三条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第八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措施。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给予奖励。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或者使用。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标准。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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