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成员国名单见附件1)之间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发生变化的,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第三条某一成员国非原产材料成分不超过55%,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国境内完成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国。非原产材料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进口非原产材料和不明原产地材料。本条第一款非原产材料成分计算公式如下: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55%船上交货价格(FOB)---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其中,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是指能够证实的原材料、零件或者产物进口时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CIF价格);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是指在生产或者加工货物的该成员国境内最早可以确定的为不明原产地原材料、零件或者产物所支付的价格。该成员国为最不发达国家的,非原产材料成分不超过65%。本条规定中非原产材料成分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海关估价协定》。第六条符合第三条要求的原产货物,在某一成员国境内用作生产享受关税减让优惠最终产品的原材料,如果各成员国材料的累计成分在该最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价格的60%,则可视为制造或加工该最终产品的成员国的原产货物。符合第三条要求的原产货物,如果制造或者加工该最终产品的成员国为最不发达成员国,各成员国材料的累计成分在该最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价格的50%,则可视为该最不发达成员国的原产货物。第八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一)货物运输未经任何非成员国境内;(二)货物运输途中经过非成员国,无论是否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但是同时符合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列条件:1.由于地理原因或者仅出于运输需要;2.货物未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入贸易或者消费领域;3.货物在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第十二条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声明适用《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一)由《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在货物出口时签发或者货物装运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交原产地证书的,进口货物收货人还应当一并提交证明材料。(二)货物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提交在该成员国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商业发票正本,以及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相关文件。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未声明适用《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也未同时提交《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海关应当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第十三条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由该成员国政府指定机构以手工或者电子形式签发;(二)符合本办法附件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三)证书印章与该成员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印模相符。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和叠印。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当予以划去,以防事后填写。第十四条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第十五条海关对《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或者相关货物是否原产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产生怀疑时,可以向《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有关机构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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