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镇海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11-2416:33:40已浏览207次各镇(街道)物业站、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规范我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了《镇海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镇海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以下简称“区建交局”)负责制定本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区物业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物业办”)受区建交局委托,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综合监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进入集中统一平台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统一平台进行。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新建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新建物业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含三万)以上的住宅和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含二万)以上的非住宅(含商业、办公及居住混合型物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建交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到区物业办备案:(一)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和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含二万)以下的非住宅(含商业、办公及居住混合性物业);(二)公开招标或接受邀请的投标人连续两次少于三家的;(三)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或其它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的。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人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可以在区建交局发布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目录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过高的资格要求。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或多家建设单位建设的项目,招标人应统一,招标约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与实际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相一致。单一业主物业的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方式或自行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到区物业办备案。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现售前六十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四)拆迁安置房、农村集居房新建成项目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完成。第八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向区物业办提出书面招标申请,经核准后实施。并同时告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九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信息应在当地主要媒介、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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