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9]233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12月4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在本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容积率作出调整的:(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的;(二)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容积率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容积率必须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以及其它规划技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第七条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是否调整的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第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增加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房产证。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容积率调整档案。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第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12月31日起施行。附件: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五、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六、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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