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全文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全文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要求,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指导决策机制,标准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检察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人民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有关情况。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独立承当办案责任,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就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第二章请示第四条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据本规定第二条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未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第五条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那么。对重大紧急的突发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说明理由,接受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其逐级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以逐级向更高层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第六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院名义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认为请示问题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报请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以院名义请示。第七条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示文书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根本情况;〔二〕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四〕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案卷材料的,应当一并附送。第八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十日之前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缺乏十日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三日之前报送。第九条下级人民检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院请示案件,应当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书面请示一式三份。第三章答复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案件请示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请示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及诉讼环节,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认为不符合请示条件的,应当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认为请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补送或者重新报送。第十一条对案件管理部门移送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退回案件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分办意见。承办部门不得自行移送其他部门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问题,上级人民检察院曾经作出过规定、明确过意见或者针对特定检察院请示作过答复的,应当告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意见和答复办理。第十二条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办理答复工作。承办人应当全面审查请示内容和案卷材料,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分管副检察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报检察长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检察委员会开会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和办案人员列席。第十三条请示内容涉及本院其他部门业务的,承办部门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需要征求院外机关意见或者组织专家咨询的,应当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请示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在诉讼程序内案件的请示,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之前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在诉讼程序内案件的请示,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答复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报告检察长后,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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