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篮子商品流通经营管理监督办法

宁波市菜篮子商品流通经营管理监督办法发布单位:宁波市2007-5-2022:57:37阅读2627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流通领域“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建立业主责任制、经营者承诺制和行政监管制,提高“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菜篮子”商品流通的批发交易市场、生猪菜牛定点屠宰场(交易市场)、菜市场、超市、便民连锁店及配送企业等投资创办者及提供场地的出租者;经营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菜篮子”商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责任是指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菜篮子”企业业主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规范;所称监管是指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第二章业主责任制第四条“菜篮子”企业业主是“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的责任人,必须履行质量卫生安全管理职责,承担质量卫生安全法律责任。第五条业主在出租或自己经营的场所,应具备整洁卫生的环境条件,设置“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室(点),配备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抽样检测和对有问题的“菜篮子”商品的处理。第六条业主与经营者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责任,并收取质量卫生安全保证金,出现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问题,可在保证金中向消费者先行赔偿。第七条业主对“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实行告知承诺制,就“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为规则告知经营者,并向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作出承诺;(二)实行市场准入制,进入市场销售的“菜篮子”商品,都要具备产品检测、检疫合格证照。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必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三)实行登记追溯制,监管经营者进货应取得有关凭证,建立台帐,登记备查,出现问题予以追溯;(四)实行场内公示制,在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设立“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公示牌,以利消费者了解选购;(五)实行信用记录制,将经营者在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经营行为记录在案,失信行为较多的予以警戒,直至解除租赁关系;(六)加强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宣传、服务工作,提供咨询、复检服务,接受消费者投诉;(七)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设置公平秤。第三章经营者承诺制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就其所经营的“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向消费者、业主和行政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管部门作出承诺,保证其商品达到质量卫生安全的要求。第九条经营者应与业主签订“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合同或公约,明确各自的质量卫生安全责任。第十条经营者承诺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做到文明、诚信,合法经营;(二)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检查监督和抽样检测,不得拒绝,接受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三)直接入口食品必须配置防蝇、防尘、防腐等卫生防护设备,同一摊点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不得兼营生食和待加工食品;(四)对出售的商品质量卫生安全负责,发现质量问题即予调换或退货。因质量卫生使消费者中毒致病,应承担经济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五)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下列食品:1.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2.有毒、有害、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或因病、毒致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及其制品;3.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等;4.用非食用化学物品浸泡的水产品及注水的肉类食品;5.掺假、掺杂的食品;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六)定期接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第四章行政监管制第十一条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菜篮子”工作责任部门,协调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一)制定“菜篮子”工程发展规划,参与起草“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菜篮子”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二)部署不同阶段“菜篮子”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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