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封信

跪求二审法院为我讨回公道决不要让恶人劣行逍遥法外——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封信(我为妻子代笔的“上诉状”)尊敬的市一中院领导并经办部门:你们好!我是徐登娣,是状告江燕华诈骗、侵吞本人19.2万元卖房款的一审原告。今天,我要鼓起勇气,怀着义愤、急迫、期待的心情,向你们诉说、倾吐一个普通家庭妇女的内心憋屈。恳望二审法庭能给予重视与督查,并给我一个公正、公道的判决结果。2011年8月,我与前夫朱月青同时向闵行区华漕派出所报了两个案子:一是江燕华诈骗、侵吞本人19.2万元卖房款;二是江燕华伪造、变造两张假契税发票诈骗、侵吞朱月青近5万元售房款。结果:华漕派出所受理了朱月青的报案,并认为我的案子比较复杂,建议我去找律师打官司。在此情况下,我向闵行区法院(具体是七宝法院)提出了诉讼。法院于今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转入新虹桥法院开庭。今年3月1日第一次开庭,由陈雪琼担任主审法官;江燕华没有出庭应诉,由其夫应诗荣充当第二被告。原定今年6月15日第二次开庭,我不知道是何原因,后改为6月27日开庭,庭审法官也全部换了,改由陈克担任审判长;江燕华依然没有出庭应诉。在这次庭审即将结束时,陈克审判长说以后不再庭审这个案子了,法院近期就会直接判决的。在以上两次庭审的过程中,对原告与被告人之间的“经济争执”,一审法院没有正式进行过庭内调解。今年7月12日,闵行区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944号》(以下简称判决书),一审判决原告败诉接到这份判决书,我非常惊讶,我的代理律师们也颇感意外。我原先对这个案子的审理还充满希望与期待的感觉,立刻荡然无存失望之极。上诉人在此认为有必要首先说明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燕华曾是同事关系。为避免前夫朱月青对上诉人的人身伤害,故委托被上诉人江燕华代为办理离婚与领取售房款事项。但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含委托合同),也没有约定过或承诺过赋予被上诉人任何特别处置权、事后给予任何报酬(包括现金形式的好处费等)。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出具过“委托书”,但对委托范围、有效期限等关键事项等做了必要的、明确的限定。上诉人不服闵行区法院(民一庭)的判决:——在这份《判决书》中,一审法院片面地采信了被告及其代理律师的辩词,并对其确信不疑:……出具收条的当日,原告本欲出具“收到30.2万元”的收条,但原告考虑到又委托被---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告从售房款中交给朱洪1.5万元用于结婚,所以出具了“收到全部款”的收条。在又扣除了1.5万元后,被告实际以现金方式支付原告28.7万元,原告将25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在这份《判决书》中,一审法院在最后有这样一段结论性的推断:被告主张40万元售房款扣除原、被告之间其他经济往来的相关费用后为30.2万元,与原告出具收条上涂删部位的字样相吻合,现两被告已实际履行原告另行委托的从售房款中给付1.5万元给原告女儿的委托事项,在原告出具收条后,应认定原、被告已就40万元售房款及其他经济往来金额一并结清,两被告就该项委托事项已经履行完毕。——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存在明显的事实不符与错误。一审法院的审理过程粗糙、马虎、草率。在事实含混不清的情况下,片面采信被上诉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所谓辩词与“证据”。这份《判决书》的分析、推理逻辑十分牵强附会,结论主观、武断,基本上没有体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判决书》的文字、打印存在明显的低级错误。对于这样的一份《判决书》,上诉人难以心服口服。一、上诉人对《判决书》的不服与质疑主要是:(一)一审法院在没有完全查清“40万元卖房款提取与交付”的情况下,确认“双方完成委托合同”,是非常主观与武断的。上诉人认为:40万元卖房款的提取与交付,是这个案子的第一个争执焦点。在一审过程中,当庭法官在这个问题上,对原、被告均没有进行认真、深入的质询。上诉人还认为:被上诉人在不同的时间与地点,对“40万元卖房款的提取与交付”这样同一个问题却有明显的自相矛盾的说法,是故意颠倒事实真相、恶意糊弄一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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