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精品范文

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生老病死是人类发展和进化的自然规律,殡葬业和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都有着密切的关联。下文是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市殡葬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革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革命烈士,港、澳、台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卫生、计划、规划、土地、环保、市容、农林、物价、民族宗教、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破除封建迷信,引导公民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殡葬设施应根据本地殡葬工作需要、便民利民的原则设立,符合殡葬设施规划。新建和改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塔、墙)、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因建设需要搬迁殡葬设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民政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利用外资设立殡葬设施,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和其他手续。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第九条公墓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建设在荒山或不宜开发耕地的瘠地上。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般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交通不便的地方也可以以村为单位设置。第十条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兴建墓地。前款规定区域内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不得对外从事墓穴经营活动。禁止恢复、建立宗族墓地。第十二条凡在本市死亡的人员,均应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严禁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应当在本市火化。特殊原因须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必须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第十三条死亡人员遗体的运送、冷藏、火化殡葬服务业务应由殡仪馆承办,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太平房的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死亡人员的遗体。禁止在太平房内举行殡仪活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五条遗体的火化须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无名尸体的火化,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第十六条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3日内火化,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7日。对患有甲类传染病和高度腐烂的遗体须经严密包扎和消毒后,立即火化。无名尸体由当地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作出鉴定并办理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尸体,保存期超过7日,其逾期冷冻费用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费用由民政部门负担。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其亲属承担。非正常死亡的遗体需要暂时保存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90日,因特殊原因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由殡仪馆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对遗体进行强制火化。所需经费由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预先缴纳,责任明确后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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