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2〕5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3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正、审慎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第五条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是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市、县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省级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推进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维护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进行,利用信息化网络技术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公开、查询、提供信用报告等公共服务。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第七条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构成,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由身份信息和提示信息构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2〕55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3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正、审慎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第五条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是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市、县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省级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推进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维护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进行,利用信息化网络技术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公开、查询、提供信用报告等公共服务。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第七条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构成,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由身份信息和提示信息构成。---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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