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一、在实际操作时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界定试点纳税人的范围:(一)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地区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需要注意的是:(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事项规定”)第二条有关规定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二)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且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应税服务,即: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即为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二、根据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界定“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一)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二)试点实施办法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即在上海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办理,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三、对试点地区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试点事项规定。《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自2009年1月1日执行以来,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规定为17%。油气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还包括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劳务范围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侧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计15大项,具体解释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所列附件《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对上述规定的理解重点在应税服务范围。因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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