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区粮食局行政处罚事项及外部流程图

江阳区粮食局行政处罚事项及外部流程图二、行政处罚类序号2行政权力编码00835427-6-B-00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实施主体1.泸州市江阳区粮食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自由裁量标准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1、初次未执行,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或不给予罚款以上处罚。2、收购粮食2吨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千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3、收购粮食2吨以上5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收购粮食5吨以上10吨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收购粮食10吨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受理条件办理部门江阳区粮食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地点江阳区粮食局联系电话3123700服务表格常见问题解答监督电话3123702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江阳区人民政府或泸州市粮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江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泸州市粮食局投诉。序号3---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行政权力编码00835427-6-B-00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实施主体1.泸州市江阳区粮食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自由裁量标准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并查实的:1、欠付1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个体工商户处2万元以下、对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2、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3、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4、欠付3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5、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受理条件办理部门江阳区粮食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地点江阳区粮食局联系电话3123700---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服务表格常见问题解答监督电话3123702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江阳区人民政府或泸州市粮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江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泸州市粮食局投诉。序号4行政权力编码00835427-6-B-00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粮食收购者违反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实施主体1.泸州市江阳区粮食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暂停或者取消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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