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吉林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在吉林省组织实施的科技惠民计划(以下简称惠民计划),依据科技部和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科技部、吉林省分别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意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结合省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的国家科技惠民计划的管理。第三条惠民计划坚持面向基层(县、市、区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加快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通过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普及,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第四条惠民计划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城镇发展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其重点任务是: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第五条惠民计划实施原则(一)需求驱动,面向基层。以民生需求为驱动,以县(市、区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为主要应用示范基地,推动科技成果走向基层,惠及百姓生活,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二)科技引领,典型示范。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充分发挥“政产学研用'‘联合机制作用,坚持科技成果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适应性原则,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集成、示范和推广。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重点区域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重点领域进行试点示范、稳步推开,推进惠计划的深入实施。(三)协同推进,机制创新。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管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优势作用,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符合区情、具有特色、目标管理、滚动实施、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组织运行机制。(四)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中央、省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单位自筹、用户资金等多元化投入。省级财政安排科技惠民配套资金专门用于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培育、实施与配套。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为惠民计划的省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省级组织单位)。成立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惠民计划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惠民计划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惠民计划的总体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共同负责惠民计划项目的计划编制、指南发布以及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论证.立项批复、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验收考核、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工作,负责集成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第八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征集、遴选、向国家推荐惠民计划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发国家惠民计划项目指南,成立“惠民计划项目专家指导小组二为我省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咨询和指导。项目验收后,会同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惠民计划项目预算审批、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经费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十条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征集、遴选本行业(领域)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论证、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验收考核、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惠民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业务协调,负责推动本行业(领域)先进技术成果与成功经验的推广应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县(市、区)科技局是惠民计划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州)、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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