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佛山市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佛山市商务局

附件:佛山市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餐饮经营是指即时加工、销售食品和提供食品消费场所、设施和服务的餐饮经营行为,不包括食品生产制造以及娱乐业。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餐饮行业协会在佛山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宣传贯彻和实施自律工作。第五条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价格、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如有违反,由相关部门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执行处理。第六条餐饮经营者在消费者消费前应向消费者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的收费项冃和标准,禁止设置消费者必须消费的最低金额。第七条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的,由各区政府规定的执法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门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进行处理。第八条餐饮业经营者在实体店、网店、团购网站等各种渠道进行销售的,必须明码标价,需要在消费者做出选择之前明确告知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供消费者选择。如网店与实体店消费条件有区别的,必须注明消费条件及差别,不得在消费者消费后再行通告或强行收费。餐饮业明码标价可采用菜谱簿、价目表、标价牌、墙上图片菜牌和标价签等标示方式,标示内容要包括菜品的品名、计量单位和价格等。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新标价内容,不能用“时价”标示。价格标示牌应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醒II位置。需收取服务费用的应当标明。销售的饮料、烟酒等商品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如餐饮业经营者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九条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原材料收购档案,所购原材料必须是生产来源信息清晰、质量检验合格,做到“来可溯”。第十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应按照《佛山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佛府办12012)64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佛山市商务局在局官方网站建立信用纪录档案,按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各相关执法部门提供的违法信息,对餐饮经营企业和餐饮经营者实行信用记录管理,并将奖惩情况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进行分析,引导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三条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区政府确定的承接《办法》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在各自官方网站公布咨询投诉电话,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餐饮经营者及经营行为的举报。接到举报后,必须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通过12345进行投诉的,由12345直接交由相关部门处理。第十四条餐饮经营企业如有违反本细则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各区政府规定的执法部门按《办法》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罚。商务主管部门将处罚决定在官方网站信用管理系统屮公布。第十五条《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指违法所得,具体到违反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而产生的不当收益中,为消费者实际消费金额低于餐饮经营者规泄的最低消费时,两者的差额部分。第十六条《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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